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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1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重庆渝垫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江朝中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垫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江朝中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1854号原告重庆渝垫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新建路139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4636-9。法定代表人胡永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向弛,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朝中,男,年龄不详,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垫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朝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渝垫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重庆渝垫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渝垫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渝垫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贤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龙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