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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浠水执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周春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春友,付顺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浠水执字第00172号申请执行人周春友,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被执行人付顺益,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周春友与付顺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付顺益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出具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终结本院(2013)鄂浠水民初字第021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木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