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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某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胜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488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胜平,户籍地湖南省攸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胜平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穗增法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胜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胜平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刘胜平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胜平撤回上诉。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15)穗增法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伦铭健代理审判员  杨 毅代理审判员  周欢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小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