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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四终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霍银发与被上诉人霍全仁因确认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霍银发,霍全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473号上诉人霍银发,又名霍银法。被上诉人霍全仁。上诉人霍银发与被上诉人霍全仁因确认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2)巩民初字第1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霍银发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霍银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贵斌审判员  张 红审判员  王宏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毛冰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