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四终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霍银发与被上诉人霍全仁因确认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霍银发,霍全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473号上诉人霍银发,又名霍银法。被上诉人霍全仁。上诉人霍银发与被上诉人霍全仁因确认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2)巩民初字第1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霍银发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霍银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贵斌审判员 张 红审判员 王宏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毛冰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