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秀平与被执行人郭伟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秀平,郭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998号申请执行人赵秀平,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伟,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秀平与被执行人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274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90371.49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郭伟下落不明,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银行无存款,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鼓民初字第2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晓斌执行员 谢建良执行员 李建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