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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初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1315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任万祥,四川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文,四川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才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