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刑减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永鹏非法拘禁一案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XX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刑减字第00226号罪犯王XX。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佳刑初字第000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2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止)。执行机���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XX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的管理教育,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学习、劳动,积极配合治疗,表现良好。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获得“积极”10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同室罪犯及罪犯本人的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XX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学习、劳动,积极配合治疗,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王XX减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中彦审判员 马榆平审判员 高慧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连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