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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初字第9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甘立生与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立生,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昊昇三农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994-2号原告甘立生,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土家族,架子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邢雪丽,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蔡海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计彩花,该公司职工。被告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法定代表人周伯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博衍,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职工。被告宁夏昊昇三农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法定代表人陈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海山,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甘立生与被告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昊昇三农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5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夏昊昇三农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甘立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立生撤回对被告宁夏昊昇三农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马 云人民陪审员  孙秀丽人民陪审员  张淑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晓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