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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刑减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高山山盗窃一案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山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刑减字第00309号罪犯高山山。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榆刑初字第004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山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2012年2月28日起至2016年2月27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山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主动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学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该犯在担任绕线工期间,认真负责。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获得“积极”12个,2014年劳积折合2个积极,该犯共计获得“积极”14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高山山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高山山余刑全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晓娟审 判 员  高慧云代理审判员  窦筱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白雨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