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民初字第5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罗金武、吴尔云与林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金武,吴尔云,林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初字第5136号原告罗金武,男,汉族,1970年10月22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原告吴尔云,男,汉族,1977年6月29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林志炎,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淑,男,汉族,1979年3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金武、吴尔云诉被告林淑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申请。本院认为,两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之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金武、吴尔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25元,由两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跃男人民陪审员 吴玲娟人民陪审员 罗志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凌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