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霁青与西安新朝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案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霁青,西安新朝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1206号原告刘霁青,男,195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新朝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胜街56号都市朝阳1幢1F101号。法定代表人姜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秦生,男,西安新朝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刘霁青诉西安新朝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霁青于2015年5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霁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淑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