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执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与陈书香、陈智衔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陈书香,陈智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90-2号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新县镇文笔村9号。负责人吴海婴,行长。被执行人陈书香,男,1955年7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陈智衔,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涵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5)涵执字第90-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智衔所有的坐落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拱辰村)延寿中街欧氏雅筑*幢房号***的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J097****号)一处及其应份的土地使用权。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经还清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智衔所有的坐落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拱辰村)延寿中街的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J097****号)一处及其应份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铸荣执行员 陈国贵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戴晓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