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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朱文静与张正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静,张正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497号原告朱文静。被告张正新。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文静诉被告张正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施显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文静撤回对被告张正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文静负担。审判员  施显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年惠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