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都义执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江苏苏力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亚恒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苏力机械有限公司,山东亚恒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都义执字第0013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楼王镇郭杨村。法定代表人:郭友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亚恒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诸城市开发区横三路206号国道西侧。法定代表人:王家富,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亚恒工贸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都义商初字第0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力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4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目前查封的财产不便于强制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5月11日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查封的财产有利于强制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目前查封冻结的财产不便于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都义商初字第00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力机械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山东亚恒工贸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林云审 判 员 袁桂科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