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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茶法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周初英与杨谷娥、谭明娥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初英,杨谷娥,谭明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茶法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周初英,女,汉族,茶陵县人。委托代理人谭运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杨谷娥,女,汉族,茶陵县人。被执行人谭明娥,女,汉族,茶陵县人。申请执行人周初英与被执行人杨谷娥、谭明娥赡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周初英已因死亡于2015年4月28日注销常住户口。该案的执行程序依法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茶法民一初字第52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胜文审判员  王志剑审判员  谭玉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文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