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江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达州市融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曹太江、李小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州市融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曹太江,李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江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达州市融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大林,董事长。受委托人陈定常,男。被执行人曹太江,男。被执行人李小红,女。达州市融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曹太江、李小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2014)开江民初字第74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连带清偿申请人借款本金90940元,案件受理费3000元,但被执行人曹太江、李小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曹太江有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曹太江名下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时间为2015年5月12日至2017年5月1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昌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