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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1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兴旺与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旺,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916号申请执行人李兴旺。被执行人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春晖,总经理。李兴旺诉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2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在经房管部门审查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前提下,被告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依照法定程序协助原告李兴旺将位于金水区××号房屋产权证办理至原告李兴旺名下。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23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依照法定程序办理至李兴旺(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赵军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代 红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