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行执字第0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庐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菊花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庐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赵红,张菊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行执字第00056-1号申请执行人:庐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表人:莫家华,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赵红,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张菊花,女,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的(2015)庐江行执字第00056号冻结被执行人张菊花银行存款的裁定书,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菊花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程爱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振附:本裁定引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相关条款45.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相关条款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