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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初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286号原告刘某,女,生于1988年10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被告范某某,男,生于1987年5月31日,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1款、第154条1款(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延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育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