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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廉法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郑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廉法刑初字第10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甲,男,1968年6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廉江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廉检公诉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尤廉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农历10月的一天,被告人郑某甲在廉江市龙湾邮政局前通过“冰糖”(身份无法查明)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阿妹”(身份无法查明)以现金人民币9500元购买一辆被盗的绿色丰田佳美小汽车。该小汽车为失主王某乙于2013年8月15日停放在湛江市赤坎邮电局宿舍外墙路边被盗的粤GA81**丰田牌佳美小汽车。经鉴定,该小汽车价值人民币25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人廖太妹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被告人郑某甲、被害人王某乙对涉案车辆照片的辨认;《痕迹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被告人郑某甲的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及被告人郑某甲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以惩处。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郑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郑某甲所犯罪行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郑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缴纳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郑某甲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被告人郑某甲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文佳代理审判员  梁成虎人民陪审员  吴小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庞宇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