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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韩鸿泰与河北计经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计经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鸿泰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发,张梅。2015年5月12日。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2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计经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天厨大饭店东侧。法定代表人范宏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志彪、石延华,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鸿泰。委托代理人张宁、刘红卫,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北计经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韩鸿泰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4)运民初字第1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4)运民初字第195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 梅审判员 纪俊阁审判员 沈东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海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