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城执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陈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何开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执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陈伟,证件号码420123197407133017。被执行人何开鸿,证件号码42070419860608659X。申请执行人陈伟与被执行人何开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1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何开鸿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伟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0,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何开鸿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何开鸿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何开鸿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何开鸿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伟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冲审判员 汪向东审判员 李跃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萧 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