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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杨国瑞开设赌场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瑞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刑初字第29号公诉机关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国瑞,男,汉族,1984年05月23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居住地: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5月3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1月7日被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2日已被羁押)。2015年1月29日被江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辩护人蒋永彬,吉林连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盛荣,吉林连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江检公诉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国瑞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0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欣泽、周军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国瑞及其辩护人蒋永彬、张盛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12月21日12时许,白山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民警会同江源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对江源区阳光小区童蒙学苑双语幼儿园北侧门市房内一无名游戏厅进行日常检查时将正在该游戏厅内利用赌博机进行赌博活动的潘某某等二十六人抓获。经侦查查明,杨国瑞自2014年11月18日经营该游戏厅,并在该游戏厅内设置百家乐赌博机16台及可同时供28人进行赌博的捕鱼机3台,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1、被告人杨国瑞供述与辩解;2、证人蒋某某、王某甲、马某某、肖某、姜某、王某乙、解某、文某某、姜某某、赵某某、贾某某、江某某、祝某某、王某丙、陈某某、杨某甲、王某、李某某、刘某某、梅某某、韩某、张甲、潘某某、吴某某、孙某某、顾某某、徐某某、张乙、沈某某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4、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江源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办案说明、赌博机认定书壹份及回执、吉林省罚没款专用票据、白山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收缴物品清单、户籍信息等。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国瑞无视国法,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被告人杨国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自愿认罪,无辩解。其辩护人蒋永彬、张盛荣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在六个月以下作出处罚;被告人已被行政处罚一千元,建议不要再判处罚金。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国瑞自2014年11月18日起在江源区阳光小区童蒙学苑双语幼儿园北侧门市房内经营游戏厅,其在该游戏厅内设置百家乐游戏机16台及可同时供28人进行游戏的捕鱼机3台。经鉴定,当场摆设的共44台电子游戏机均为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即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2014年12月21日案发当日,公安机关查获有26人在该游戏厅内利用赌博机正在进行赌博活动,收缴毒资28000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2月21日白山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会同江源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对江源区阳光小区双语幼儿园北侧门市房内一无名游戏厅内进行日常检查时将正在该游戏厅内利用赌博机机型赌博活动的潘某某等二十余人抓获。经查该游戏厅老板系杨国瑞,因杨国瑞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当场抓获。2015年1月20日白山市公安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将杨国瑞在江源区阳光小区涉嫌赌博案移送江源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因违法犯罪行为主要发生在江源区。2、江源区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片证实:现场位于江源区阳光花园小区一门市房内,该房西邻童蒙学院双语幼儿园,为二层楼。进入室内可见一楼摆放三台捕鱼机,一台为桔黄色,两台为蓝色,该室东北角可见一监控主机及显示器,用来监控外面的情况。二楼摆放十四台显示器,显示器前台面上可见有按钮,两红、两黄、两绿,红色为“取消”“庄”字样,黄色为“和”“切换”字样,绿色为“闲”“开始”字样。东侧摆放有两台主机显示器,桌面上可见“开局挂单”和“满局挂单”字样,有一根网线直连主机,主机位于东南角一塑料凳子上。所有涉赌及其由江源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扣押。一楼二楼墙上均可见“先钱后分”“概不返点”字样。3、江源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办案说明证实:杨国瑞开设赌场案,是由白山市公安局联合江源区公安局治安大队于2014年12月21日查获,当时未发现赌博账本及其他记账凭证,当天参赌人员已经被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进行行政处罚。4、江源区公安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及回执证实:江源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在江源区阳光小区双语幼儿园北侧门市房内一无名游戏厅内查获当场摆设的44台电子游戏机(其中多人机型捕鱼机游戏机3台,可同时供28人进行赌博,百家乐游戏机16台可供16人进行赌博),属于具有押分退分、退币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经营者是以现金方式进行输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认定当场摆设的44台电子游戏机均为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即赌博机。该认定书已告知杨国瑞。5、白山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证据保全清单及收缴物品清单证实:杨国瑞已于2014年12月22日入所,给予杨国瑞行政拘留十五日(执行期限为自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1月6日止),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收缴赌资人民币两万八千元,捕鱼机(赌博机)28台,电脑显示器16台,百家乐赌博机主机盒1个。6、吉林省罚没款专用票据证实: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收缴杨国瑞赌资28000元。7、人口信息查询表证实:被告人杨国瑞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8、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杨国瑞因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5月30日被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11年1月7日刑满释放。9、证人蒋某某证言证实:我是江源区阳光小区无名游戏厅的服务员,游戏厅没有名字,老板是杨国瑞,我不知道游戏厅是否有经营手续。游戏厅内设置了两种赌博机,一楼设置了三台捕鱼机,二楼设置了一组(十六台)百家乐赌博机。我跟杨国瑞在二楼负责百家乐赌博机,有人玩百家乐需要上分或者退分的时候,我就告诉杨国瑞,上分的赌博人员把钱给我,我递给杨国瑞,由杨国瑞给参赌的人员上分,如果有人退分,杨国瑞把钱给我,我把钱递给参赌人员。游戏厅除了我之外还有2个服务员,一个叫马某某,一个叫王某甲。2014年12月21日那天有10多人在一楼利用捕鱼机进行赌博,有20多人在二楼利用百家乐赌博机进行赌博。10、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我是白山市江源区阳光小区“童蒙学苑双语幼儿园”左侧无名游戏厅的服务员。游戏厅没有名字,老板是杨国瑞,我不知道游戏厅是否有经营手续。游戏厅内设置了两种赌博机,一楼设置了三台捕鱼机,二楼设置了一组(十六台)百家乐赌博机。21日那天有10多人在一楼利用捕鱼机进行赌博,有20多人在二楼利用百家乐赌博机进行赌博。11、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江源区阳光小区“童蒙学苑双语幼儿园”左侧一个无名游戏厅当服务员。游戏厅内设有两种赌博机,一楼设置了三台“捕鱼机”,有一台叫“火麒麟”(可供十人同时赌博),有一台“一网打尽”(可供八人同时赌博),还有一台我不知道叫什么名捕鱼机(可供十人同时赌博),二楼设置了一组(十六台)“百家乐”赌博机。我主要负责一楼“捕鱼机”上分、退分的工作。游戏厅内除了我之外还有一个男服务员叫王某甲,一个女服务员叫蒋某某。2014年12月21日,杨国瑞经营的游戏厅内有10多个人在一楼利用“捕鱼机”进行赌博,有20多人在二楼利用“百家乐”赌博机进行赌博。12、证人肖某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1日10点左右,我到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童蒙学苑双语幼儿园左侧门市房的一个游戏厅内玩,看见里面有挺多人在玩“百家乐”赌博机,我就让一个穿绿衣服的女服务员给我上了500元钱的分,玩了一个小时左右,白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的工作人员来了,将我和一些玩“百家乐”赌博机的人一起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来了。我知道我的行为是违法的。我不知道游戏厅的老板是谁,应该就是最后收我钱的人。13、证人姜某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1日10点左右,我到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童蒙学苑双语幼儿园左侧门市房的一个游戏厅内,看见里面有人在玩“捕鱼机”赌博机,有一个男子负责上分,我就让那个男子给上分,我上了30元钱的分,玩了半个小时左右,白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的工作人员来了,将我和参与赌博的人,还有给我上分的男子一起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来了。我不知道游戏厅的老板是谁。14、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1日11时许,我和朋友解某到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童蒙学苑双语幼儿园左侧门市房的一个无名游戏厅内,看见里面有人在玩“捕鱼机”赌博机,有一个男子负责上分,我就让那个男子给上分,我和解某各上了30元钱的分,玩了半个小时左右,白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的工作人员来了,将我和参与赌博的人,还有给我上分的男子一起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来了。我不知道游戏厅的老板是谁。15、证人解某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1日11时许,我和朋友王某乙到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童蒙学苑双语幼儿园左侧门市房的一个无名游戏厅内,看见里面有人在玩“捕鱼机”赌博机,有一个男子负责上分,我就让那个男子给上分,我和解某各上了30元钱的分,玩了半个小时左右,白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的工作人员来了,将我和参与赌博的人,还有给我上分的男子一起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来了。我不知道游戏厅的老板是谁。16、证人文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1日11时许,我到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童蒙学苑双语幼儿园左侧门市房的一个无名游戏厅内,看见里面有人在玩“捕鱼机”赌博机,有一个男子负责上分,我就让那个男子给上了20元钱的分,玩了半个小时左右,白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的工作人员来了,将我和参与赌博的人一起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来了。17、证人姜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1日11时许,我和贾某某到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童蒙学苑双语幼儿园左侧门市房的一个无名游戏厅内,看见里面有人在玩“捕鱼机”赌博机,有一个男子负责上分,我就让那个男子给上了40元钱的分,贾某某上了20元钱的分,玩了半个小时左右,白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的工作人员来了,将我和参与赌博的人一起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来了。我不知道游戏厅的老板是谁。18、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1日11时许,我到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童蒙学苑双语幼儿园左侧门市房的一个无名游戏厅内,看见里面有人在玩“捕鱼机”赌博机,有一个男子负责上分,我就让那个男子给上了30元钱的分,玩了半个小时左右,白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的工作人员来了,将我和参与赌博的人一起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来了。我不知道游戏厅的老板是谁,我是第一次来这个游戏厅赌博。19、证人贾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1日11时许,我和姜某某到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童蒙学苑双语幼儿园左侧门市房的一个无名游戏厅内,看见里面有人在玩“捕鱼机”赌博机,有一个男子负责上分,我就让那个男子给我上了20元钱的分,姜某某上了30元钱的分,玩了半个小时左右,白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的工作人员来了,将我和参与赌博的人一起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来了。我不知道游戏厅的老板是谁。20、证人江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1日10点半左右,我到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童蒙双语幼儿园左侧门市房的一个游戏厅内玩,看见里面有挺多人在玩“百家乐”赌博机,我就让一名穿绿色衣服的女服务员给我上了1000元钱的分,玩了一个小时左右,白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的工作人员来了,将我和一些玩“百家乐”赌博机的人一起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来了。我不知道游戏厅的老板是谁。21、证人祝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1日10点半左右,我到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童蒙双语幼儿园左侧门市房的一个游戏厅内玩,看见里面有挺多人在玩“百家乐”赌博机,我就让一名穿绿色衣服的女服务员给我上了1000元钱的分,玩了一个小时左右,白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的工作人员来了,将我和一些玩“百家乐”赌博机的人一起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来了。我不知道游戏厅的老板是谁。22、证人王某丙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1日10点30分许,我到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童蒙双语幼儿园左侧门市房的一个游戏厅内玩,当时一楼有打鱼赌博机,有几个人在那玩,我上二楼看见里面有一些人在玩“百家乐”赌博机,我就让男老板给我上了300元钱的分,玩了一会,白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的工作人员来了,将我和另外一些玩游戏的人一起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来了。我不知道游戏厅的老板是谁。23、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1日10点半左右,我到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童蒙双语幼儿园左侧门市房的一个游戏厅内玩,看见里面有挺多人在玩“百家乐”赌博机,我就让一名穿绿色衣服的女服务员给我上了500元钱的分,玩了一个小时左右,白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的工作人员来了,将我和一些玩“百家乐”赌博机的人一起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来了。我不知道游戏厅的老板是谁。24、证人杨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1日10点半左右,我到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童蒙双语幼儿园左侧门市房的一个游戏厅内玩,当时一楼有打鱼赌博机,有几个人在那玩,我上二楼,当时有一些人在玩“百家乐”赌博机,我就让游戏厅的男老板给我上了600元钱的分,玩了一个小时左右,白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的工作人员来了,将我和一些玩“百家乐”赌博机的人一起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来了。我不知道游戏厅的老板是谁。25、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1日11点左右,我到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童蒙双语幼儿园左侧门市房的一个游戏厅内玩,看见里面有挺多人在玩“百家乐”赌博机,我就让一名穿绿色衣服的女服务员给我上了1000元钱的分,玩了一个小时左右,白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的工作人员来了,将我和一些玩“百家乐”赌博机的人一起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来了。我不知道游戏厅的老板是谁。26、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1日11时许,我到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童蒙双语幼儿园左侧门市房的一个游戏厅内玩,当时一楼有打鱼赌博机,有几个人在那玩,我上二楼,当时有一些人在玩“百家乐”赌博机,我就让游戏厅的男老板给我上了200元钱的分,,玩了一个小时左右,白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的工作人员来了,将我和一些玩“百家乐”赌博机的人一起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来了。我不知道游戏厅的老板是谁。27、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1日11点左右,我到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童蒙双语幼儿园左侧门市房的一个游戏厅内玩,看见里面有挺多人在玩“百家乐”赌博机,我就让一名穿绿色衣服的女服务员给我上了200元钱的分,玩了一个小时左右,白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的工作人员来了,将我和一些玩“百家乐”赌博机的人一起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来了。我不知道游戏厅的老板是谁。28、证人梅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1日10时30分许,我到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童蒙双语幼儿园左侧门市房的一个游戏厅内玩,当时一楼有打鱼赌博机,有几个人在那玩,我上二楼,当时有一些人在玩“百家乐”赌博机,我就让游戏厅的男老板给我上了500元钱的分,,玩了一个小时左右,白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的工作人员来了,将我和一些玩“百家乐”赌博机的人一起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来了。我不知道游戏厅的老板是谁。29、证人韩某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1日11点左右,我到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童蒙双语幼儿园左侧门市房的一个游戏厅内玩,看见里面有挺多人在玩“百家乐”赌博机,我就让一名穿绿色衣服的女服务员给我上了300元钱的分,玩了一个小时左右,白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的工作人员来了,将我和一些玩“百家乐”赌博机的人一起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来了。我不知道游戏厅的老板是谁。30、证人张甲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1日10点半左右,我到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童蒙双语幼儿园左侧门市房的一个游戏厅内玩,看见里面有挺多人在玩“百家乐”赌博机,我就让一名穿绿色衣服的女服务员给我上了200元钱的分,玩了一个小时左右,白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的工作人员来了,将我和一些玩“百家乐”赌博机的人一起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来了。我不知道游戏厅的老板是谁。31、证人潘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1日11时许,我到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童蒙双语幼儿园左侧门市房的一个游戏厅内玩,当时一楼有打鱼赌博机,有几个人在那玩,我上二楼,当时有一些人在玩“百家乐”赌博机,我就在旁边看,将近12时许,白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的工作人员来了,将我和一些玩“百家乐”赌博机的人一起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来了。我不知道游戏厅的老板是谁。32、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1日11时许,我到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童蒙双语幼儿园左侧门市房的一个游戏厅内玩,当时一楼有打鱼赌博机,有几个人在那玩,我上二楼,当时有一些人在玩“百家乐”赌博机,我就让游戏厅的男老板给我上了1300元钱的分,玩了一会,白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的工作人员来了,将我和一些玩“百家乐”赌博机的人一起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来了。我不认识游戏厅的老板。33、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1日11时许,我到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童蒙双语幼儿园左侧门市房的一个游戏厅内玩,当时一楼有打鱼赌博机,有几个人在那玩,我上二楼,当时有一些人在玩“百家乐”赌博机,我就让游戏厅的男老板给我上了200元钱的分,玩了一会,白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的工作人员来了,将我和一些玩“百家乐”赌博机的人一起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来了。我不知道游戏厅的老板是谁。34、证人顾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1日9时30分许我到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童蒙双语幼儿园左侧门市房的一个游戏厅内玩,当时一楼有打鱼赌博机,有几个人在那玩,我上二楼,当时有一些人在玩“百家乐”赌博机,我就让游戏厅的男老板给我上了600元钱的分,玩了一会,白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的工作人员来了,将我和一些玩“百家乐”赌博机的人一起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来了。我不知道游戏厅的老板是谁。35、证人徐某某证言证实: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0日13点半左右,我到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童蒙双语幼儿园左侧门市房的一个游戏厅内玩,看到有挺多人在玩“百家乐”赌博机,我就让一名穿绿色衣服的女服务员给我上了1200元钱的分,玩了一个小时左右赢了1500元钱,我就不完了,2014年12月21日十一点半左右,我又到这家游戏厅,刚进来没一会,白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的工作人员来了,将我和一些玩“百家乐”赌博机的人一起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来了。我不知道游戏厅的老板是谁。36、证人张乙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1日11点左右,我到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童蒙双语幼儿园左侧门市房的一个游戏厅内玩,看见里面有挺多人在玩“百家乐”赌博机,我就让一名穿绿色衣服的女服务员给我上了700元钱的分,玩了一个小时左右,白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的工作人员来了,将我和一些玩“百家乐”赌博机的人一起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来了。我不知道游戏厅的老板是谁。37、证人沈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1日10点半左右,我到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童蒙双语幼儿园左侧门市房的一个游戏厅内玩,看见里面有挺多人在玩“百家乐”赌博机,我就让一名穿绿色衣服的女服务员给我上了200元钱的分,玩了一个小时左右,白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的工作人员来了,将我和一些玩“百家乐”赌博机的人一起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来了。我不知道游戏厅的老板是谁。39、被告人杨国瑞供述与辩解证实:我经营的游戏厅在阳光小区童蒙学苑双语幼儿园左侧一个一、二楼连体的门市房内,游戏厅没有任何经营手续也没有挂牌也没有名字,我为游戏厅老板,游戏厅所有的事情都是由我负责。我在游戏厅内设置了两种赌博机,一楼设置三台捕鱼机,有一台叫火麒麟(可供十人同时赌博),有一台“一网打尽”(可供八人同时赌博),还有一台不知道叫什么名字的捕鱼机(可供十人同时赌博),二楼设置了一组(十六台)百家乐赌博机。我于2014年11月18日开始经营此游戏厅,并雇佣了三名服务员,其中一名服务员叫马某某,一楼的捕鱼机由他负责,主要是负责给一楼参与赌博的客人上分、退分。二楼的服务员叫蒋某某,她跟我负责二楼的百家乐赌博机,有客人需要上分的时候,蒋某某负责告诉我几号机器上分,然后把参赌的客人上分的钱递给我,由我在主机上给参赌的客人上分,如果有参赌的客人赢钱要退分的时候,蒋某某就告诉几号机器退分,退多少分我就把相应的钱给蒋某某,由她把钱给参赌的客人,我在主机上把分给退了。另一个服务员叫王某甲,他负责打扫游戏厅卫生,但是有时候玩得人多了,他也负责和蒋某某一起帮着我给参赌人员递钱。2014年12月21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游戏厅开门营业,一楼,二楼陆陆续续来了30多个客人,大约10个人在一楼玩捕鱼机,大约20多人在二楼玩百家乐赌博机。经营一个多月总体上赔钱。我游戏厅没有账本。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指控。经查: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公安机关关于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及被告人供述可以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具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等组织赌博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构成开设赌场罪。该意见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因此本案应认定赌博机数量为44台。本案证据证实案发当日的参赌人数为26人。综上本院认定,被告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本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认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构成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具体刑期应根据法律规定予以判处。根据相关规定,被告人已被处以行政罚款,在执行罚金刑时应当予以扣除,但不影响本案并处罚金刑。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已被行政处罚一千元,不要再判处罚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国瑞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且赌博机数量及参赌人员数量均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罪名准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因故意伤害曾被判处有期徒刑,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国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扣除行政罚款一千元,实际应缴纳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16年3月21日止。)二、对公安机关已收缴的赌资人民币二万八千元、捕鱼机(赌博机)28台、电脑显示器16台、百家乐赌博机主机盒1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吕云凤人民陪审员  孙桂兰人民陪审员  王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李孟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