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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荆州区民执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张代兵与谢先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代兵,谢先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荆州区民执字第00260号申请执行人张代兵。被执行人谢先元。申请执行人张代兵与被执行人谢先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了(2014)鄂荆州区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谢先元应按生效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债权金额为借款本金1万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荆州区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万卫军审判员  李江龙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