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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郭某甲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杜某,李某甲,刘龙飞,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王某甲,范某,冯某甲,冯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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