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沽执字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董国与徐国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国,徐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沽执字202-1号申请执行人董国,农民。被执行人徐国强,农民。本院在执行董国与徐国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终结此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2013)沽民初字第881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海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冬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