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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1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北京百瑞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诉刘东晨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百瑞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刘东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2民初10388号原告北京百瑞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二街25号21号楼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史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冲,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刘东晨,住河北省廊坊市。原告北京百瑞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瑞视公司)与被告刘东晨(以下简称刘东晨)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百瑞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冲,刘东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百瑞视公司诉称:百瑞视公司实际拖欠刘东晨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0月20日期间病假工资1013.29元。此外,百瑞视公司不认可刘东晨提交的三河市燕郊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且刘东晨的休假证明存在不合理性。2015年10月1日刘东晨诊断证明显示的休息时间已经结束,10月8日刘东晨应当返岗上班,但未按时返岗,且未能以任何方式告知未上班原因。截止2015年10月15日刘东晨已旷工7天,根据百瑞视公司规章管理制度,百瑞视公司依法与刘东晨解除劳动关系,并于2015年10月23日向刘东晨邮寄解除通知。综上所述,百瑞视公司不服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结果,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1、百瑞视公司不支付刘东晨2015年9月1日至10月20日期间病假工资2092.14元;2、百瑞视公司不支付刘东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378.96元;3、诉讼费由刘东晨负担。刘东晨辩称:不同意百瑞视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结果。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6日,刘东晨入职百瑞视公司担任客服部主管。2014年7月5日,双方订立合同期限自2014年7月5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的劳动合同。2015年7月27日至2015年10月20日期间,刘东晨因腰椎间盘突出症等疾病未再前往百瑞视公司工作。2015年10月20日,百瑞视公司以2015年9月14日至10月15日期间刘东晨累计旷工三天以上、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与刘东晨解除劳动合同。经核实,百瑞视公司支付刘东晨工资至2015年9月16日。后刘东晨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依法裁决百瑞视公司支付其2015年9月1日至10月20日期间病假工资2092.14元、违法解除去劳动合同赔偿金54757.92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医疗补助金41068.44元。2016年3月4日,仲裁委作出裁决:1、百瑞视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刘东晨2015年9月1日至10月20日期间病假工资2092.14元;2、百瑞视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刘东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378.96元;3、驳回刘东晨的其他仲裁请求。裁决作出后,百瑞视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向本院提起诉讼,刘东晨认可仲裁裁决结果。庭审过程中,百瑞视公司主张刘东晨2015年10月8日至20日期间未按照公司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连续旷工3天以上,故百瑞视公司依据《考勤休假管理制度》及《劳动合同书》的相关规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刘东晨对此不予认可,称2015年10月8日至10月20日期间其因病休息不存在旷工事实,为证明其主张,刘东晨提交了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潞河医院诊断证明书(显示刘东晨分别于2015年10月8日、10月13日就诊,诊断及处理意见分别为休三天、休五天)、河北省三河市医院诊断书(显示刘东晨于2015年10月19日就诊,处理意见为休二周),百瑞视公司认可刘东晨向其送达上述病休证明,但否认河北省三河市医院诊断书的真实性。同时,百瑞视公司认可自2015年7月27日起,刘东晨通过发送诊断证明照片、月底邮寄诊断证明的形式请假病休。另经双方当庭核算,刘东晨认可百瑞视公司仅拖欠其2015年9月17日至10月20日期间病假工资1013.29元。上述事实,有京通劳人仲字[2016]第0495号裁决书、《劳动合同书》、诊断证明书、通知、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查明的事实,首先,2015年10月8日至10月20日期间,刘东晨提交的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潞河医院诊断证明书及河北省三河市医院诊断书显示其因病休息,并非无故旷工;其次,自2015年7月27日起,刘东晨均通过发送诊断证明照片、月底邮寄诊断证明的形式请假病休,百瑞视公司亦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对该种请假形式持有异议,2015年10月8日至10月20日期间,刘东晨仍以该种形式履行请假程序,百瑞视公司现以刘东晨未履行公司规定请假手续、连续旷工3天以上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显然不妥,缺乏事实依据。因此,百瑞视公司与刘东晨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百瑞视公司应当向刘东晨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具体数额由本院依法予以核算,故对于百瑞视公司要求不支付刘东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合理合法的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过高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劳动者患病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不得无故拖欠。现百瑞视公司仍拖欠刘东晨2015年9月17日至10月20日期间病假工资未付实属不妥,现双方经核算认可上述期间病假工资数额为1013.29元,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故对于百瑞视公司要求不支付刘东晨2015年9月1日至10月20日期间病假工资的诉请,合理合法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过高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北京百瑞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刘东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至十月二十日期间病假工资一千零一十三元二角九分;二、原告北京百瑞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刘东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二万二千一百一十七元五角六分;三、驳回原告北京百瑞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负担北京百瑞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