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丁铭杰申请执行帅光彬、易海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铭杰,帅光彬,易海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197号申请执行人丁铭杰。被执行人帅光彬。被执行人易海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437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4日受理丁铭杰申请执行帅光彬、易海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帅光彬位于四川省双流县东升街道藏卫路南二段699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嘉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 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