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鲁民初字第2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与鲁山县虹美宾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鲁山县虹美宾馆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鲁民初字第2370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委托代理人孟某。系原告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鲁山县虹美宾馆,地址鲁山县鲁阳镇。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与被告鲁山县虹美宾馆(以下简称虹美宾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缺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虹美宾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联通公司诉称,被告于2013年3月5日与原告签订了《集团客户3G后付费用户无预存优惠购机单位担保/单位入网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双方约定:被告(协议的甲方)同意以甲方单位身份入网,购买67部无预存3G合约计划手机。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可以免交预存话费,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承诺不申请停机、销号或过户业务;协议约定须在网36个月。截止2015年5月31日,被告实际办理合约计划手机31部(详见入网清单)。但被告于2013年9月份就出现部分手机欠费,截止2014年10月,被告欠费共计10595元。原告的客户经理多次与被告进行协商,但被告明确表示手机不再使用,并且拒绝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原告造成的手机终端损失共计14770元。原告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被告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诉至法院。现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通信费用10595元,支付原告所受的终端损失14770元,共计2536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虹美宾馆未到庭及答辩。本院依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经法庭审理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3月5日,原告联通公司(乙方)与被告虹美宾馆(甲方)签订“集团客户3G后付费用户无预存优惠购机单位入网合同”,合同载明:“……甲方单位身份入网,购买67个无预存3G合约计划,手机型号为:小米2数量为67部,126元套餐、3年期,【如有多重型号,请分别列明】金额为303912【合约计划总金额】。单位入网合同条款见附件二,单位入网名单见附件八。附件二,单位入网合同条款,甲、乙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选号及套餐相关资费内容1.号码选择按总部及当地靓号规定执行。2.套餐资费标准套餐资费标准以签约时乙方对外公布的3G资费标准为准。合约期内,如乙方资费调整,甲方仍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合约计划资费标准执行。第二条优惠政策(一)靓号优惠政策甲方选择的业务号码如为靓号,应当遵循乙方靓号优惠政策。(二)乙方购买的合约计划内容:见附件八。1、因甲方选用单位入网免预存话费方式购买3G合约计划,可以免交预存话费。甲方承诺的在网协议期按照附件八的规定执行,在上述期间内,甲方承诺不降低所选套餐资费标准。第三条使用条件载明“(一)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承诺不申请停机、销号或过户业务。……”第四条通讯费支付载明“甲方应在每月15日之前及时、足额地向乙方缴纳上一月的通信费,如逾期未缴纳,乙方有权要求补缴通信费,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标准要求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第五条违约责任及承担载明“(一)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构成违约的,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补偿由此给乙方带来的各项损失。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甲方欠费发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乙方在本协议中所给予甲方的优惠等)。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出现本协议所述的违约情形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以补偿乙方受到的全部损失,乙方有权以甲方账户中尚未解冻的相应靓号预存款直接折抵该赔偿款。如有不足,甲方应一次性补足。2、自本协议生效后次月开始,乙方每月按第二条第(二)款中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发生甲方提前离网及/或机卡分离的情况,则甲方构成违约,乙方有权取消对甲方的优惠政策,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以补偿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终端补贴款(即签约时的手机终端价值)等损失,乙方有权从甲方尚未解冻的靓号预存款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保留对甲方追缴的权利。违约行为发生当月所产生的通信费用与靓号预存款分月返还金额的差额部分甲方仍需正常缴纳,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协议项下终端补贴款损失的计算方式为:终端补贴款÷在网协议期×(在网协议期—已在网月份数)(在机卡分离的情况下,“已在网月份数”是指甲方出现机卡分离违约行为前的在网月份数)(举例:甲方入网满6个月后离网,则其应向乙方支付终端补贴款损失的金额为:终端补贴款÷在网协议期×(在网协议期—6)……”。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被告鲁山县虹美宾馆购买的是67个无预存3G合约计划,但被告鲁山县虹美宾馆实际购买31部手机,原告对此予以认可。原告对该31部手机所选用套餐每部每月优惠30元(126元套餐),每部手机每月实际交费96元,签订合同时小米2的市场零售价格为1999元,终端补贴款即小米2的市场零售价格。原告起诉被告所购买的31部手机中,有14部存在离网情况。该14部的使用人均为被告鲁山县虹美宾馆的员工,具体欠费情况分别为1563995****(2014年8月至2014年10月,欠费106元】、1563995****(2014年5月至2014年10月,欠费570元】、1563995****(2014年6月至2014年10月,欠费280元】、1563995****(2014年8月至2014年10月,欠费194元】、1563995****(2014年9月至2014年10月,欠费96元】、1563995****(2013年9月至2014年10月,欠费1569元】、1563995****(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欠费1355元】、1563995****(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欠费1207元】、1553979****(2014年1月至2014年10月,欠费1001元】、1563995****(2014年2月至2014年10月,欠费872元】、1563995****(2014年5月至2014年10月,欠费431元】、1563995****(2014年3月至2014年10月,欠费862元】、1563995****(2014年4月至2014年10月,欠费707元】、1563995****(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欠费1345元】,共欠通信费10595元。该14部手机自2014年11月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被告鲁山县虹美宾馆还应在网18个月,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14部手机终端补贴款损失金额为13993元【{1999元÷36×(36-18)}×14】,以上共计24588元。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与被告鲁山县虹美宾馆之间签订单位入网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鲁山县虹美宾馆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该14部手机在合同约定的计划期内离线或停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赔偿损失。被告应赔偿原告的实际损失为24588元(其中通信费10595元,终端损失费13993元),对原告诉求过高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鲁山县虹美宾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鲁山县虹美宾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支付通信费及终端损失费共计24588元。二、驳回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负担30元,被告鲁山县虹美宾馆负担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利娜代理审判员 崔冬冬人民陪审员 胡新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培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