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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商终字第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昌郁、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东台有限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昌郁,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东台有限公司,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商终字第02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昌郁,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东台有限公司退休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东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望海东路58号。法定代表人孙亦波,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青年东路22号。法定代表人邢××,董事长。上诉人杨昌郁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东台有限公司、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0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昌郁于2015年4月30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昌郁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昌郁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上诉人杨昌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永    军代理审判员 李呈蕴代理审判员付陈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云    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