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616号原告刘某某,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被告梁某某,女,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梁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李红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曾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