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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616号原告刘某某,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被告梁某某,女,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梁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李红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曾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