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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高X诉徐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初字第308号原告高某某,住齐市。被告徐某某。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大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某诉称,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于1987年11月7日登记结婚,婚生两名女孩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后因被告脾气暴躁、酗酒等恶习致感情不合经常吵打,被告对原告经常打骂,现双方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徐某某离婚。原告为支持诉讼请求向法庭出示下列证据: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证实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被告徐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起诉状内容不属实,双方感情较好未达到破裂程度。被告徐某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高某某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于1987年11月7日登记结婚,婚生两名女孩,长女徐姗姗(1988年8月20日出生),次女许娟(1994年9月出生),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近期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未达到破裂程度。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婚姻基础较好,近期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原告应珍惜多年夫妻感情,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故本院不宜支持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某某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某负担1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大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倪德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