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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晓飞与被执行人马宝峰、张聚宝、包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庆西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李晓飞,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庆阳市西峰区。委托代理人刘金明,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马宝峰,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张聚宝,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西峰区环卫局职工,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包东,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庆阳市西峰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晓飞与被执行人马宝峰、张聚宝、包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庆西民初字第20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宝峰、张聚宝、包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晓飞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马宝峰、张聚宝、包东共同归还申请执行人李晓飞借款2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晓飞分别与被执行人马宝峰、张聚宝、包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马宝峰、包东分别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晓飞69430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被执行人张聚宝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晓飞65000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下剩4430元,申请执行人李晓飞自愿予以放弃。现三被执行人均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4)庆西民初字第20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晓飞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2900元已由被执行人马宝峰、张聚宝、包东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庆西民初字第20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