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一初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00184号原告刘某,农民,现住。被告李某,现住。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立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司 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