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法执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陈楠与被执行人佳木斯市众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姜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楠,佳木斯市众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姜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郊法执字第113-2号申请执行人陈楠,男,31岁。被执行人佳木斯市众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万新街。法定代表人姜迪,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姜迪,女,33岁。本院在执行陈楠与被执行人佳木斯市众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姜迪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4)郊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佳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