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法执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2014)新法执字第127-2号新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郑佳雄、邝小娟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郑佳雄,邝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法执字第127-2号申请执行人新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新田县龙泉镇龙泉大道旁。法定代表人李文众,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邓涛,男,湖南省新田县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郑佳雄,男,湖南省新田县人。被执行人邝小娟,女,湖南省新田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人郑佳雄、邝小娟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中,被执行人应交纳社会抚养费6620元,现有6620元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田县人民法院(2014)新法行执审字第6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彭 飞审 判 员  陈子君代理审判员  骆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宸璐附件:本执行裁定书中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2)裁定终结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