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雄民初字第0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凤崎、刘昕、刘倩与被告刘金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崎,刘昕,刘倩,刘金山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0596号原告张凤崎,女,河北省雄县。原告刘昕,女,河北省雄县。原告刘倩,女,河北省雄县。委托代理人王德桥,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金山,男,河北省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崎、刘昕、刘倩与被告刘金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崎、刘昕、刘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后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立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佳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