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美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谢彬彬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彬彬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美刑初字第179号公诉机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彬彬。辩护人刘美芳,海南宏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诉刑诉(2015)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彬彬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XX宁、余中,被告人谢彬彬及辩护人刘美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谢彬彬驾驶车牌号为琼ATT7**号的小轿车沿海口市龙昆南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龙昆南路与西沙路灯控路口时遇黄灯,在谢彬彬抢黄灯通过时,适遇被害人权宗利驾驶海口A0036号的残疾人三轮车闯红灯由西沙路往东行驶而至,三轮车碰撞小轿车前左角后权宗利摔倒致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谢彬彬驾车逃离现场,后于当晚23时向海口市交警支队龙华事故中队投案。被害人权宗利送医抢救无效,于2014年12月15日死亡。经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谢彬彬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谢彬彬家属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医疗费、丧葬费共计95841.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彬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据保全清单,车辆及驾驶人查询信息,身份证明材料,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通话记录清单,情况说明,证人王世冠、权小芳的证言,被告人谢彬彬的供述,法医病理学尸表检验报告书,血液乙醇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分析报告,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彬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谢彬彬具有自首情节,并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彬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三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史燕燕人民陪审员 李运全人民陪审员 胡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克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审核:史燕燕撰稿:史燕燕校对:何克景印刷:余小英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12日印制(共印20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