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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杨世和与山东东方腾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706号原告:杨世和,男,196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罗幸,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东方腾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吉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世和与被告山东东方腾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世和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山东东方腾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3万元或者等值的其它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东方腾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3万元或者等值的其它财产;查封原告杨世和提供担保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公园路汇景新城19幢206室房地权肥东字第051077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