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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泾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俊武、马钊、郭俊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泾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俊武,马钊,郭俊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泾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泾源县城东平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立银,泾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郭俊武,男,回族,职工,住宁夏泾源县。被执行人马钊,男,回族,职工,住宁夏泾源县。被执行人郭俊宏,男,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申请执行人泾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郭俊武、马钊、郭俊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泾民初字第2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贷款本金28000元及2015年4月1日之前利息2004.34元,并还清从2015年4月2日至实际还清贷款之日的逾期利息。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8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其贷款本金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5元和执行费350元。我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仍不主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马钊在泾源县荣盛路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钊在泾源县荣盛路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存款31130.1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禹万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