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老民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赵世田与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世田,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老民初字第335号原告:赵世田,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郸城县人,现住洛阳市西工区洛浦路13号院2-3-201室。身份证号:412726196712206232。委托代理人:刘须华,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中州中路121号。法定代表人:李道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雷,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纱厂西路96号院3栋2门502号。身份证号:410303198501082517。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世田诉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世田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世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世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2.5元,由原告赵世田负担。审判员 袁玲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可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