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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执民字第19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钊剑与陈铮铮、周黎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钊剑,陈铮铮,周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1918-2号申请执行人陈钊剑,(原蒲岐镇)仓下村。被执行人陈铮铮。被执行人周黎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钊剑与被执行人陈铮铮、周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且无车辆登记及银行存款记录。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铮铮名下的坐落于乐清市虹桥镇集贤街83号的房产和周黎明名下的坐落于乐清市东塔路63号的房产,并通过乐清电视台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予以曝光。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分被查封房产,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对被执行人陈铮铮、周黎明未履行的执行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乐执民字第19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执行员  周建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