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8-01-22
案件名称
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仁清、侯彦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仁清,侯彦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94号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彬,职务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冉文华,该单位职员。被告王仁清,男,汉族,1958年9月29日出生,住南皮县。被告侯彦明,男,汉族,1958年10月4日出生,住南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仁清、侯彦明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