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1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马福祥与被告王忠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福祥,王忠辉,谢尚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609号原告:马福祥,男,1995年4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王忠辉,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谢尚伟,男,1975年3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马福祥与被告王忠辉、被告谢尚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董秀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蒙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