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管藤荣、朱桂英与被执行人管桂弟、管远弟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藤荣,朱桂英,管桂弟,管远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管藤荣。申请执行人朱桂英。被执行人管桂弟。被执行人管远弟。申请执行人管藤荣、朱桂英与被执行人管桂弟、管远弟分家析产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阳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诉讼费640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管桂弟、管远弟已在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之前将本案受理费6406元交至本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阳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被告管桂弟、管远弟负担本案诉讼费6406元部分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兆海代理审判员 徐 磊代理审判员 彭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咸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