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诉保字第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堰支行与黄英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堰支行,冒松桂,黄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诉保字第0023号申请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堰支行。负责人:朱书进。被申请人:冒松桂。被申请人:黄国民。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9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并承担申请保全的费用。事实和理由:借款人黄英于2014年9月18日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19万元,约定年利率为11.2%,2015年2月18日到期,由冒松桂、黄国民等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目前该借款已逾期,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防止被申请人逃避法定义务,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法院判决后能得到实现,于2015年05月12日向本院提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向本院提供了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和如果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担保。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冒松桂、黄国民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9万元整。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裁定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