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李国荣与张志刚、刘永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9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荣。委托代理人付树东,黄骅市渤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永增。被上诉人张志刚、刘永增的委托代理人XXX,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华。上诉人李国荣与被上诉人张志刚、刘永增、崔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孟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存在违法缺席判决的程序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孟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 梅审判员 纪俊阁审判员 高宝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金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