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都执字第0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希兰与易诗华、宜昌然通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希兰,易诗华,宜昌然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执字第00003-2号申请执行人陈希兰。被执行人易诗华。被执行人宜昌然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陆城清江大道154号。法定代表人易诗华,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陈希兰与易诗华、宜昌然通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宜都执字第000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兰武审判员 周春明审判员 冉克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 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