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民初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戎继粉与王学珍、马德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戎继粉,王学珍,马德云,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民初字第00435号原告戎继粉。委托代理人臧正强,仪征市法院离退休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学珍。被告马德云。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文昌中路540号。负责人吴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咸军,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戎继粉诉被告王学珍、马德云、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戎继粉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德云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戎继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戎继粉撤回对被告马德云的起诉。审判员 靳庆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 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