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立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赵振达诉巨鹿县交通局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立字第19号起诉人赵振达,农民。委托代理人高云龙,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年5月11日,本院收到赵振达的起诉状,诉称2013年6月19日被起诉人巨鹿县交通局在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形下非法进行巨鹿县“观吕线”项目建设,并强行推毁了起诉人的家庭承包地2.4亩,侵犯了起诉人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请求法院判决被起诉人将起诉人的2.4亩土地恢复原状。经审查,本院认为,被起诉人巨鹿县交通局施工建设巨鹿县“观吕线”公路工程的行为是一行政行为,不是民事侵权行为,该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赵振达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沛珍审判员 辛少猛审判员 牛晓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来锋 搜索“”